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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发生营业执照注销、破产等情况时社会保险方面应注意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5-14 11:50:54   浏览量:

根据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没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无参保人员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登记机关的共享信息完成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和参保人员的,不得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未共享信息的,参保单位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依据相关材料申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相关材料包括:

(一)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吊销通知;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三)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