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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在四川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 2021-04-30 15:43:02   浏览量:

根据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一)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含港澳台居民);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即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二)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缴费人员。

1.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业产业化人员、从事新经济新业态人员;

3.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

4.其他灵活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