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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宣传 社会保险篇(二)

发布时间: 2024-06-06 11:13:17   浏览量:

1.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降至16%,个人缴存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年底,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率0.4%

3.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4.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口径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口径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5.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哪些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答:我省持续推进社保经办信息化建设,加强全省社保信息系统与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对接,不断畅通经办服务渠道。坚持需求导向,推动63项高频服务事项通过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21项业务跨省通办,完成人社部部署的全部任务。确需核验原件的个别高风险业务可就近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