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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健全“四大机制”推动人社领域复议应诉工作

发布时间: 2016-03-16 10:19:48   浏览量: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对复议应诉工作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行政败诉风险大大提升、复议应诉案件持续增多的新形势。近日,达州市人社部门下发文件,进一步创新举措、健全机制,推进复议应诉工作责任落实,确保不断提高复议应诉案件维持率和胜诉率。
一、健全保障机制,组织领导到位。明确复议应诉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复议应诉案件负有领导和法律责任。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复议应诉工作,牵头承办复议应诉案件。创新组建全市人社系统复议应诉工作联络员队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定2名、下属二级局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复议应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将复议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严格落实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为顺利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健全办案机制,程序规定到位。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程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复议案件登记、受理、审理、调查、听证、决定等制度和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完善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被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被复议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被复议机构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后10日内,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相关证据材料、做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完善被复议工作程序,市、县人社部门在收到上级复议机关的《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后10日,应当向上级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相关证据材料、做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做出行政行为的机构在收到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后,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做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依据、法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开庭当日,做出行政行为的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必须出庭应诉。
三、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复议和诉讼机关名称及申请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引导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建立和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积极主动向法律顾问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疑难案件中的作用。完善复议应诉案件沟通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其工作指导。建立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存在重大认识分歧、可能影响人社部门政策执行的应诉案件,及时向市级人社部门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四、健全考核机构,责任追究到位。把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质量、执行复议机关和法院生效决定以及复议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评议、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复议应诉工作的考核问责。推进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或纪律责任,进一步督促和约束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切实提高全市人社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  
(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