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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费统筹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28 13:36:42   浏览量:

统筹对象

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均为统筹对象

统筹范围

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警察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乡镇),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统筹

政策规定和标准

 

筹资标准

 

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单位

 

按上年二残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非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单位

由单位按上年二残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缴纳

实施破产、关闭、总资产出售公司制改造

在资产清算时,按上年二残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一次性缴纳10年的统筹金

无工作单位和在乡的

由财政负责解决

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

 

二等乙级

年度内开支不超过当年人均筹集资金的20%

二等甲级

年度内开支不超过当年人均筹集资金的30%

一等及其以上

年度内开支不超过当年人均筹集资金的40% 住院治疗

住院治疗

伤残部

位旧伤

病复发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报销100%

使用乙类药

品,特殊治疗 用药品和部 分支付费用

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

人应首先负

担部分费用

 

非伤残

部位旧伤

病复发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

45岁及以下

报销82%

45岁以下

报销85%

退休人员

报销90%

转诊转院

伤残部位

旧伤病发

省内(含重庆)

报销95%

报销90%

非伤残部位旧伤病复发

个人负担比例分别

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