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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09 15:05:25   浏览量: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达市人社发〔20126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市属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依法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能和准确性,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以及《达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则》(达市人社发〔2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各县(市、区)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应严格按照《达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则》(达市人社发〔201261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

各地要认真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是劳动关系不明确、劳资双方争议较大、是否属于工伤的事实不清等疑难案件要重点进行调查,以掌握了解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害职工事故发生的当时情况以及受伤害程度等情形。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属市本级的直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属县(市、区)的由当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应做好勘验、照像、录像等调查取证工作。

三、工伤认定的文书制作

各地应按照《达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则》(达市人社发〔201261号)文件要求,使用统一的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从认定事实、程序、依据上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依法行政水平。

四、工伤认定的告知程序

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告知制度,用人单位或企业员工一方申报工伤认定的,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在认定前应当于15日内通知另一方于规定期限内举证,以便多渠道了解工伤事实真相。同时,劳资双方都要行使举证权利,从而使工伤认定准确。

五、工伤的认定工作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达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则》(达市人社发〔20126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伤认定的流程、办法和机制,统一规范我市的工伤申报和认定程序。

1.对劳动关系明确的,当事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的资料齐全,工伤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在受理认定申请时,应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到具有管辖权(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3.对伤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争议较大的,案情复杂的,可由工伤认定机构集体讨论确认。

4.严格规范送达程序,领取工伤认定决定或相关资料应由当事人到场签收,不到场签收的可按照民事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增强法律效力。

5.建立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签收、送达责任制,做好认定文书归档立卷,以便备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关系成立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参加工伤保险是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配合调查取证,以及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法,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一)各地在工伤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做到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凡是工伤认定(初认)所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按照谁认定(初认)、谁负责的原则,由认定(初认)的县(市、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提出复议答复书和参加应诉的相关工作。

(二)年度内出现因工伤认定(初认)错误或瑕疵,导致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率占该地工伤认定件数1%,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分值0.5分;撤销率占该地工伤认定件数3%及以上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分值1分。

(三)在工伤认定调查中,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要积极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参与。对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劳动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强力督促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积极落实工伤职工待遇,有效预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对工伤认定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调解处理工伤案件的能力,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质量,避免因工伤认定不当而引发不稳定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安监、住建、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最大限度的降低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与法制办、人民法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工伤认定案件的定性准确无误,从源头上减少因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诉讼的撤销率和上诉率。

 

 

一二年六月五

 

 

达市人社发〔20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