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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4月16日通过招聘渠道就职于达州市达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岗位,5年多以来为公司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自已的努力,2024年2月20日接到办公室电话通知我抓紧时间把手上的工作整理,资料归档,在最快的时间完成工作交接。我立即答应并连续几天加班加点处理工作,于2024年2月2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事宜。体谅当前大环境影响,公司举步维艰,辞退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后面我向公司给我开离职证明的时候,公司却提出要我承诺“劳动关系已解除,不存在任何经济赔偿”这种无理的要求!本人自2018年4月入职本公司,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经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但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是很体谅公司迅速办理工作交接,而公司却无视法律,提出这种过份的要求,这是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是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企业家的保护伞。我的诉求很简单:1.补缴公司应该跟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2.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赔偿!3.立即依法无条件给我开离职证明. 公司法人代表:宁玉强,电话:18608231888,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兰景成,电话1398147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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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首先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您通过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该公司于2019年在达川区社保局进行了参保登记,您所反映的情况属于漏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向社保征收机构反映,由社保征收机构稽核征收。  您所反映的经济补偿金和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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