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府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该食宿支出不计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2018年10月18日印发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