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部门、市属相关用人单位:
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18号)和《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达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办法》加强数据管理,并编制相关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工作。
附件:达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0日
达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