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15〕27号)要求,现就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80元的70%执行(即每人966元/月)。
二、调整时间
全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市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9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就业促进科和市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