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08 00:41:58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达市府办[2015]47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凡具有达州市农村户籍,并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补贴。对农业职业经理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小区的业主,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5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申报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对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由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落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3)申请材料
       由个人和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创业团队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登记证书) 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2.审查
       对返乡创业农民工所申报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三)资金拨付
       对返乡创业农民工所申报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发放。返乡创业农民工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标准1万元,对同一创业主体含多个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
       二、关于返乡创业基地建设
       (一)申报范围
       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为进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各类创业项目或实体提供扶持政策和有效服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均可申报。
       2015年以前已经被认定为省、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各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申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自主创业者创业进行了专项规划或明确了专门内容,在自主创业人员初创企业的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进行了适当倾斜扶持。
       3.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自主创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等创业服务。
       4.有优惠的措施。为自主创业者提供了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5.有明显的效果。近3年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各类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不低于5户或不低于总数的30%或近3年来,已经入园孵化的自主创业项目不少于5个或不低于入园孵化项目总数的30%。
       (三)申报创业园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达州市创业园区申报审核表》;
       2.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等;
       3.园区总体规划,对自主创业者创业的专门规划或相关内容;
       4.园区为自主创业者创业提供创业服务的相关制度或内容以及已经提供管理服务简况;
       5.园区为入园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优惠扶持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6.园区内入驻的自主创业者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7.自主创业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有关情况等。
       (四)申报孵化基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达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2);
       2.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有关资质证书和手续;
       3.近3年来,对自主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简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4.近3年来,孵化成功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项目简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基地为入园孵化的自主创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帮助措施及有关证明材料;
       6.孵化基地为孵化后各类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提供创业服务的制度办法及工作简况;
       7.自主创业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申报认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六)补贴政策
       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筹集。
       县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筹集。
       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改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条件,发挥园区或基地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助推作用,引导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创业。
       三、关于奖励扶持
       (一)创业资格审查
       从2015年1月1日起,领办创业实体的返乡农民工,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返乡农民工创业认定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返乡农民工”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返乡农民工创业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认定表》送创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申请人出资比例是否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1%、经营场地是否落实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申领补助
       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于次年3月底以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纳税财政补助申请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工商部门审核通过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认定表》复印件,该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入库税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入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奖励扶持的标准为: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的90%计算补助资金,三年内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创业者投入金额的70%。
       四、关于创业担保贷款
       领办企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额度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应附:领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创办实体的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按规定办理。由县(市、区)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提供反担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贴息。
       开办“网店”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工商注册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并按现行程序办理。
       五、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附件1——5相关表格进行调整。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要联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上报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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