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现将唐隆茂等代表在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交警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建议》(第046号建议)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历史沿革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适当提高交通民警污染防尘保健津贴的通知》(公厅交发〔1998〕260号)规定,我市交警部门2008年以前执行了防尘补贴政策,资金从交警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中自行安排解决。
2008年,按照中央、省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六部门《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川纪发〔2007〕4号)规定,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的明确规定,地方、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归并后的津贴补贴项目直接设置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项。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从2008年至今,按照政策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原执行的防尘补贴予以取消。
二、纪律要求
2014年,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将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作为重要的一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中央、省和市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杜绝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钱物等现象。
2016年5月,四川省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报送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评估报告的通知》(川治组发〔2016〕1 号),要求各地对照《四川省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治组发〔2014〕1 号)、《四川省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治组发〔2014〕2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川委厅〔2014〕47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川机发4985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作好乱发钱物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2016年7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顶整治的通知》(川机发3248 号),要求各地持续深入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顶整治,必须严字当头,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遵守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规定,一律不准违规发放奖励性补贴,一律不准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准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严格财政财务管理,严格工资基金管理,禁止以任何名义乱发钱物。全面巩固2014年以来的整治成果,构建“不敢乱发不能乱发的”常态长效机制。
2017年4月,四川省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报送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评估报告的通知》(川治组发〔2017〕2号),要求各市州对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作全面对照、梳理、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重点以查找问题为主,突出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反弹回潮、复发变异问题。
三、建议意见
鉴于津贴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和中央、省对执行津贴补贴政策的严格规定,由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津贴补贴政策,考虑到公安交警部门的职业特性和承担的繁重任务以及省内一些市州已落实公安交警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积极向上汇报。建议公安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反映,争取引起省级层面的重视,力争在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公安交警部门的实际问题。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工资福利科-李学平;电话:3322338、13982859608)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