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人民政府:
现将王陈军代表在市人大三届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达川区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建议》(第6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至于建议中“将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中,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达到或通过补缴方式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标准的人员,可选择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序列”,目前尚无任何政策依据。
联系人:市社保局-罗敏,联系电话:2106865、13548275500。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6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