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61号建议的答复函(A)

发布日期: 2016-12-09 05:30:41
​何俊等代表:
  您们在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医保工作的建议》(第061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宣传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我市从2013年起已将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加强政策宣传。我们在市人社局门户网、市医保局门户网发布了系列医保文件,印发了宣传提纲和宣传手册,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宣传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度,提高参保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二、关于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的问题。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采取打包方式拨付给参保人员所在辖区的基层卫生机构,二是计入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就医机构,然后由医保局与就医机构据实结算。
     我市2009年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时,将参保人员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其门诊就医购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逐次登记,费用实行向门诊就医购药机构先预拨再结算的方式。运行几年来,由于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落后、医疗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参保人员就地就医购药积极性不高;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年终集中发放药品等方式吸引参保人员,部分药品价格虚高甚至临近保质期,参保人员意见很大,质疑不断。
  我们经过调查和评估后认为,鉴于目前人户分离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人员流动性日趋增大,采用打包方式结算一般诊疗费,参保人员只有在参保地的基层卫生机构就诊,才能享受一般诊疗费政策,不利于扩大制度的受益面。而将门诊统筹费用计入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就医地并按规定支付一般诊疗费等费用,有利于促进基层卫生机构公平竞争,有利于医保制度惠及更多群众。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成年人110元/人.年,少年儿童和学生90元/人.年)计入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可持社会保障卡实行即时结算。
  三、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监管的问题。我市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使用医保卡支付保健品及其他非药物品费用的,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情节严重的,撤销定点资格。但由于药店的经营范围由药监、工商等部门审批,医保经办机构监管的重点不是药店是否售卖保健品等非药物品,而在于是否使用了医保卡刷卡支付非药物品费用。此种情况下,参保人员和药店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监管工作陷入调查难、取证难的境地。下一步我们将从加强药店协议管理、强化个人账户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面,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促进零售药店合法依规经营。
  四、关于将中药饮片及中医各项诊疗项目纳入医保全额报销范围的问题。为配合创建全国中医药先进市,引导参保人员看中医用中药,2015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发文件,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5%。
  你们建议将中药饮片及中医各项诊疗项目纳入医保全额报销,这涉及到制定医保目录权限和医疗费用分担的问题。制定医保目录权限方面,目前全省实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设施目录,市州尚无调整上述三个目录的权限;医疗费用全额报销方面,医疗保险实行互助共济、费用分摊原则,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医保基金报销一部分外,自己还要支付一部分。这样做既是基于基金安全的考虑,也是发挥参保人员主动监督医疗机构积极性的需要。若实行全额报销,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极易结成利益共同体,直接增大滥用医疗服务的风险,长期以往会影响到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人:医疗保险科—袁昌国,联系电话:3322252、13982899075。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7日

  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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