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三届六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函(A)

发布日期: 2016-12-09 05:28:43
唐华生委员:
  您在市政协三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及时修订<达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04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4月18日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27日以达市府办〔2016〕21号文件印发,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管理办法修订过程
  《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我市原政策规定为基础,收集梳理了省本级和21个市州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程序、待遇标准、支付方式等主要指标,重点借鉴了成都市、广元市等地的经验做法。形成初稿后,经历了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题讨论、局长办公会研究、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审议等诸多环节,历时一年有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我市原政策规定比较,《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整了病种范围。将原第一类疾病中的“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调整为“慢性活动性肝炎”和“丙型肝炎”,分别纳入第一类和第二类疾病管理。调整后,第一类疾病包括10种,和现行政策一致,第二类疾病包括6种,比原政策增加1种。
  二是调整了认定程序。将原执行的“本人申报--集中认定”程序调整为“本人申报--统一体检--集中认定--按时复查”。
  三是规范了就医管理。扩大定点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机构,由特殊疾病人员自愿选择。在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是调整了待遇标准。将现行的“第一类疾病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使用完后,统筹基金报销60%,最高支付为个人账户的4倍”调整为:一个医保统筹年度内,第一类疾病的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糖尿病4000元,高血压(Ⅱ期、Ⅲ期)3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6000元,甲亢病1500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4000元,精神分裂症(稳定期)2500元,肝硬化55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肝炎除外)5000元,肺心病4500元,帕金森氏病4500元。第二类仍执行原规定的待遇标准。
  三、管理办法的科学性评估
  新修订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一是全市统一待遇标准,并固化在医保信息系统中,避免了各自为政;二是按病种确定的费用限额,能够满足患者基本需要,同时降低了基金流失风险;三是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经过协商全部纳入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四是上调报销比例,从60%调整到70%,可以减轻患者负担;五是不再先使用个人账户,也无起付标准,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直接按比例支付,患者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账户。
  四、管理办法的实施
  为保证7月1日顺利实施该办法,我们积极从加强政策宣传、完善信息系统、规范经办管理等方面增添工作措施,夯实政策实施基础。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在中国达州门户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达州市依法行政网、达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发布了管理办法和宣传提纲,印发了宣传手册,制作了幻灯片,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宣传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度,提高参保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安排经办机构及时向信息中心提交软件调整需求,明确了完成时限,确保政策规定能够顺畅通过软件功能来实现。三是规范经办流程,要求经办机构按照规范法、科学化、精细化的原则,梳理优化经办流程,向参保人员提供快捷、高效、优质服务。7月1日,该管理办法已正常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人:医疗保险科—袁昌国,联系电话:3322252、13982899075。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7日

  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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