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琼代表:
您在市第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及时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新的津贴标准强化县级疾控中心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30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公共卫生工作者的努力下,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成效明显,传染病发病报告率连续多年居全省后位。但随着社会日益开放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大,新发传染病和输入性疾病风险增大,传统的传染病仍然没有完全消灭,艾滋病、结核病及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症等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疾控中心及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是传染病防控最前沿的工作者,面临传染病感染的职业风险加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对从事传染病防控基层一线公共卫生的人员发放了卫生防疫津贴。
目前,我市对麻风病院的卫生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中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仍严格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十多年来,卫生防疫津贴补贴标准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增长进行实时调整,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2015年12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06号),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对从事传染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医疗、监管、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易受传染病暴露危害的防治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援助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您建议的内容,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其答复是: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调整权限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目前,国家相关部委正就此问题进行调研。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及时按照规定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促进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工资福利科—李学平;联系电话:3322338、13982859608。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9日
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