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第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64号建议的答复函(C)

发布日期: 2016-12-09 01:53:48
杨海代表:
  您在市第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全面实施“同命同价”赔偿制度的建议》(第064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7月1日,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2007年5月8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该《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08年6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对现役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2011年11月15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即:从2011年8月1日起,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即: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目前,现役军人病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相同。2004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一致,但国家对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至今没有调整,仍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执行。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也多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了反映,其答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调整,权限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无此权限。因此,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只能严格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工资福利科—李学平;联系电话:3322338、13982859608。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9日

  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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