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孝弟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建议》(第091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亦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范畴之内,含《工伤保险条例》的其他法律规定。同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也未将该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且我局并无制订政策的权限。因此,目前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暂无政策依据。
二、积极配合,按照程序进行劳能力鉴定,并按规定处理相关待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法律立法精神,可由其主管部门委托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我局将积极配合,对其做出等级鉴定结论。其相关待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之规定处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姓名:甘 泉,联系电话:3322253、13568188789。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