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1-27 12:42:21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了全省工伤保险费率,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实施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在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同时,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也发生了变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由2022年底的19个月以上下降到了2024年底的12个月以下。这一变化表明,虽然阶段性降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但也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造成了明显的影响。
二、费率恢复调整的必要性和方案选择
一方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关于:“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4年底”的规定,我省已不再符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要求。同时,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3〕10号)关于“可支付月数不足12个月但高于或等于9个月时,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的规定,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符合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的政策。另一方面,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3〕10号)关于“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08%,以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省目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基金收支结构严重不平衡的情况,符合对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进行上调政策。
鉴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下降以及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到期,我省需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恢复和调整提高。但是,考虑到一次性恢复并调高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20%,调整幅度较大,不利于为企业减负,同时,为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逐步缩小川渝工伤保险政策差异(重庆市对于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经研究,我们将工伤保险费率恢复至原基准费率标准,仅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作一定调整。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作小幅调整,对减小按建设项目参保基金当期缺口能够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具体而言,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费率恢复至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执行。对于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将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执行。
这一政策旨在贯彻党中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进一步推进川渝工伤保险深度协作融合发展,在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双赢。政策实施后,我们将密切关注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待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基金支撑能力变化情况再视情作进一步调整,以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和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