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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6 13:18:28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规〔20241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212


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部门和单位、社区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全日制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突出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及监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学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按需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开发计划及实施方案,对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促进其通过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确实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对象。

第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

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安置岗位信息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有岗位意向的拟安置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三)确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情况、安置岗位意愿等,确定拟安置人员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安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拟安置人员。

(四)对外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拟安置情况(包括拟安置人员及拟安置岗位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应公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五)安置备案。用人单位应在安置人员到岗之日起1个月之内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原则上应依托社会保障卡支付。

第十二条  对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先行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后,再向当地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自筹资金提高公益性岗位收入水平。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安置期间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间或期满后,将其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用工主体责任,应依法为安置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强化信息系统技术支撑,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动态管理安置人员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实行一人一岗,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到非公益性岗位工作;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之间混岗使用。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送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章  退出岗位

第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退出公益性岗位机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安置人员应及时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满;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通过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其他途径实现就业;

(四)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五)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并逐级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继续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配合做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衔接工作。

第七章  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日常服务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对发现扩大安置对象范围、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导用人单位按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合同订立、上岗考勤、社保费缴纳、工资发放等岗位人员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有岗位使用混乱、人员管理缺失、待遇落实不到位、人员应退未退等情况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退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设置公益性岗位资格;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问责追责。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市(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除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外,其余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时已按原办法安置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原办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原办法执行,其中,安置时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延迟退休改革后初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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