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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8 17:17:59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市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国务院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中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确定的涉及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小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行政审批)科,成员单位为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和监察科、信息中心。工作推进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督导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局机关相关科室要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改革落实。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对清单中的改革事项,逐一落实责任部门,压实监管责任。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与传播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切,扩大改革举措的社会知晓度和政策影响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信息共享。要加强技术支撑,及时将企业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等信息归集到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信息从生产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为部门实施审批和监管提供便利。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进而归集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附件:1.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改革 事项

四川事项名称

达州事项名称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及主要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   校审批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实现申请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过的材

料。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 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民办技师学院   审批

设立   技师学 院审批

  ——

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政府

 

 

 

1.实现申请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过的材料。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   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国家级)

 

  ——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2.拟新增许可企业时,提前 2 个月在网上公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养老金产品备案管理,依法依规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3.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

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

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 号)第二条第(十)项: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

2.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日


(二)

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二、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一)项: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2.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日

  

                   (三)

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含现场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4.有一定数量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经营场所使用资料。

3.行政许可申请表。

4.从业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

5.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月    


(四)

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备案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2.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日 

 

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劳社部发[2004]10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和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生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必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 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9.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3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报告,原件3份;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原件3份;

4.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5.拟办学校章程,复印件3份;

6.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3份;

7.预先核名通知书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年    月    日


(二)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者(负责

人)等变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许可条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变更事项内容提交相应变更材料(具体见材料报送标准),复印件3份;

2.申请报告,原件3份;

3.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原始会议纪要或决议(协议),原件3份。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年    月    日


                                (三)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许可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财务清算资料,原件3份;

2. 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资料,复印件3份;

3.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材料,原件3份;

4.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件3份;

5. 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决议(民办),复印件3份。

6. 拟办学校章程拟办学校章程,原件3份;拟办学校章程拟办学校章程

7.《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原件3份;

8. 申请报告,原件3份。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年    月    日


(四)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三、许可条件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后办理;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后办理;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后办理。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财务清算资料,复印件3份;

3.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决议(民办),原件和复印件3份;

4.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复印件3份。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年    月    日


(五)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许可条件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3份。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 盖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