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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7-21 16:58:19   浏览量: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

(二)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中“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相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2071日起,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2020630日已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207月起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月基础养老金再增加3元(总额达到5元)。202071日之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3元。

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总量的20%补助市县,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四、政策执行标准

(一)2020630日已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207月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05元。

(二)2020630日已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207月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07元。

(三)2020630日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20207月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

(四)202071日之后,年满65周岁、85周岁的,从年满65周岁、85周岁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分别按照调整后的办法执法。

五、新旧政策差异

()基础养老金普遍提高。新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按60-65周岁、65-80周岁、80周岁及以上年龄段,人均月基础养老金分别增加5元、7元、10元。

(二)基础养老金对65岁以上人员予以倾斜。原年满60周岁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均为每人100元,未体现对65岁以上人员的政策倾斜。本次调整除在原基础上增加5元以外,我省还对65周岁以上人员按照不同年龄段加发相应的基础养老金,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