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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05:25   浏览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07      来源:厅养老保险处

 

   为更好让社会公众知晓、理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等三项政策的调整意见,特解读如下。

一、《通知》对三项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是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符合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调整缴费方式导致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在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后,符合条件时,通过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的方式,保障政策调整前后其养老待遇水平一致。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按原政策标准和相应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费,指定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或直接支付其本人。

  二是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三是从2018年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二、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立,自2005年起逐步形成政策体系,并根据实践推进不断完善。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也紧跟国家政策并结合省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302号文件),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劳动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3年,我省出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从2014年1月1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60%调整为40%; 2014年,我省在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时,出台政策允许参加城乡居保人员自愿一次性缴费,将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转化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扩大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件),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降低缴费基数下限等政策作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各地完善制度、加强基金征缴。我省上述三项政策应按照132号文件要求及时作出调整。但由于我省上述三项政策已执行多年,如立即调整难度和风险较大,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报请示,该部同意我省一年的缓冲执行期,即我省可自2018年起执行132号文件。为贯彻执行国家132号文件,今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在多次沟通、征求意见,并向省领导汇报请示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调整意见,经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最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8月2日印发了《通知》。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怎么参保?

  政策调整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四、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受影响吗?

  这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系按国家要求,将原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改为逐年缴费,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征地时,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管你有多大岁数,只要你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只能从征地方案批准的次月逐年缴费,不能往前补缴。缴满15年且达到养老金领取的年龄条件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大龄和超龄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调整后的政策确定了“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一是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五、生活补贴标准怎么确定?怎么发?

  生活补贴标准按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生活补贴条件时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当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指数0.6的参保人员计发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间的差额确定,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生活补贴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按月足额发放。打个比方:你享受的居保待遇是100元,如按原政策参加企保享受的企保基本养老金是1000元,那这1000元与100元之间的差额900元就是你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如果企保待遇调整了20元,居保待遇未动,则你享受的生活补贴则应增加20元;如果企保待遇未动,而居保待遇调增了20元,则你享受的生活补贴则应抵减20元。

六、征地时养老保险补偿费是怎么计算的?谁来筹集?

  养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或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各地可按政策调整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确定计算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基数。以2018年征地时4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例,为他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为:上年社会平工资71631元*60%*20%*15=128936元。

七、养老保险补偿费怎么管?怎么用?个人可以直接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吗?

  养老保险补偿费原则上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分类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对那些要求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人员,经个人自愿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予批准。但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各地将对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补偿费设置一定的条件。比如:征地时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征地时已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或考入大中专学校的人员可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补偿费。同时,《通知》明确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就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也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八、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可以往职工养老保险转吗?如何转呢?

  按国家规定,这次政策调整并不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往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只是原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再通过补缴费的方式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九、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是如何执行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应如实申报职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实际工资性收入在社会平均的60%-300%内的,应以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应以60%作为缴费基数。我省2014年以来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应按照国家要求,从2018年起至2021年,逐年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下限的应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按各市(州)确定的缴费档次选档缴费,但最低档不得低于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