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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摘要)(川府发〔2015〕27号)

发布时间: 2015-11-05 11:30:52   浏览量:

  一、主要任务

  (一)激活创新创业主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缚,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制,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推动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战略合作、中国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活动,实施“千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

  (二)夯实创新创业载体。各市()要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三)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四川青年创新创业创富大赛、“创青春”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四川青年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赛事,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和成都“创业天府·菁蓉汇”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

  二、支持政策

  (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

  (三)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四)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五)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一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费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项支出中调剂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六)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八)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周期为3年,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加强银行业机构与团委合作,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设计“青年创业”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九)吸引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省“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500万元资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

  (十)强化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可申请100万—300万元左右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创新创业俱乐部,经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连续资金补助。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可申请100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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