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就业创业» 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5-10-15 03:23:23   浏览量: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受理机构

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受理条件

1.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关系转迁;

  2.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办理流程

一、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告知失业人员后,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

4.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5.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手续。

备注: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流程图示

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经办人员初审签字科长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办理期限

转出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

所需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申请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渠道

达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0818-3322281

表格下载

http://www.scdzjy.gov.cn/downloadinfo.jsp?mid=72&key=108983http://www.scdzjy.gov.cn/downloadinfo.jsp?mid=72&key=108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