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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19-10-24 07:48:08   浏览量:

1.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城乡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在其他职介机构(人社部门行政许可)求职,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成功的免费职介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免费就业服务后,符合免费服务条件实际就业的人数,按每介绍成功1人补助200元标准。

3.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就业见习。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地工资标准的80%执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5.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地工资标准执行。

6.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补。

7.专合组织吸纳就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8.专合组织吸纳以工代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200/·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9.输转劳动力外出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00/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10.培训生活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人的生活费补贴。

11.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12.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3.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该创业项目总贷款不超过50万元,人均贷款不超过15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14.
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
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16.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7.大学生创业补贴。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由各高校负责受理,会同所在地市()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和公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由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和公示。经同级人社部门按月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18.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19.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20.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待遇的政策

(一)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范围。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发放标准。2018年发放标准为1104元,71日起,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元调整为1650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为1320元。

3、领取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共分为6档:(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5)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6)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人社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文件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参保地的职工医疗保险,由就业局统一办理职工医保缴费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失业保险金规定的其他待遇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妇女生育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生育规定且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妇女生育补助金。

2)失业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家属可按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未在养老保险机构享受养老保险抚恤金的,可按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领取抚恤金。

21.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的培训政策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1911日至20201231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并且自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22.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11日至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从20187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3.初始培训政策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盾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200元、1600元、2600元。以个人身份申报培训补贴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子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补贴的,参加培训后6个月以内实现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子补贴。培训合格但未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24.创业培训政策

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和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参加GYBSYB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以内创业成功,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千续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对小微企业经营者等开展的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400元。

25.在岗培训政策

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但未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职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6.重点产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达州市产业发展和受训者需求,对市人社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

27.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政策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201911日至20201231日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以证书标注的批准日期为准) ,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专业技术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的,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证书未标注高级、中级、初级或未分等级的,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明确的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执行补贴标准,即:取得职业资格可聘高级、中级、初级(助理、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未明确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补贴标准按10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