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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7-13 03:14:43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厅<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且具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员或已经纳入县(市、区)扶贫攻坚范围的贫困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四)被征地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且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帮扶政策。

第四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本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居委会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籍在农村的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当地国土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六条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由经办人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七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在通川区、达川区翠屏街道和三里坪街道以及经开区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第八条  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第九条  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按第六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网上办理、依法委托审核认定等便民举措,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申请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审核机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或租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开展精细化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第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纳入全省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细则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原《达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办法》(达市劳社发〔2009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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