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就业创业»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4 02:06:21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调剂就业的作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50元的80%执行,即每人1320元/月。
二、调整时间
全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市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三、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
根据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关于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川就局办[2018]5号)精神,各地应按规定足额兑现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以其原发放失业保险金所在地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发放,确保应调尽调。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好政策落实,认真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和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高失业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1月12日前书面报告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和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