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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自职工死亡后一直发放吗? 哪些情形会停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发布时间: 2021-03-02 11:31:40   浏览量:

   1.关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明确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停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情形: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