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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2-16 10:14:12   浏览量:

日前,达州市结合实际,出台了《达州市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增设了最高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在省原有的13个缴费档次上,增设了第14档次,缴费金额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确定。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接轨,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调整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每人每年最高可达160元。对选择100元至3000元以及最高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由40元至80元调整到40元至160元,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市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60月。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建立了特殊群体参保补助制度,明确了补助资金责任主体。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体现了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

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补助金。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维护基金安全。(市居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