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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上调至966元/月

发布时间: 2015-08-28 11:59:11   浏览量: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市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1571日起上调全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全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月的70%执行,即966/月。调整后,每月增加91元,增长10.4%。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金调标的政策宣传、调整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凡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个人可按相关规定向缴费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享受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
(政策法规科、就业促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