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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有效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发布时间: 2016-06-12 11:31:16   浏览量:

 

为促进简政放权,强化规范管理,近日,达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取消了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格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协议管理,变资格审批为协议管理。
规定基本原则。协议管理坚持合理布局、竞争有序、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凡具备规定条件并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基本条件。依法设立、管理制度健全、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具备联网结算条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依法设立、具备供药能力、管理制度健康、具备联网结算条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符合规定的零售药店都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
细化评估流程。符合基本条件并自愿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后,由医保局组织评估。评估程序按照自愿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勘察、集中评估、网上公示等程序进行,凡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成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由市医保局统一公布。
规范签约程序。市医保局负责制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各医保局按照统一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以满足参保人员需求、确保基金安全为原则,分别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由信息管理中心为定点医药机构安装信息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联网即时结算。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对违反协议的视其情节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并上报市医保局在全市通报,实现结果互认。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相应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社会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渠道,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医疗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