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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13-09-24 14:55:06   浏览量:

[案情简介]胡某于2011427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于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胡某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在该公司从事原工作,月工资1100元。2013年3月26日该公司与某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保安服务合同》,将其安保工作交由保安服务总公司负责。2013年4月1日,保安服务总公司按合同约定派员接替了胡某等人从事的保安工作。该管理公司因无其他岗位,没有另行安排胡某的工作,并于2013年4月10日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胡某认为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00元、赔偿金4400元。

[处理结果]本案因管理公司与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将其安保工作交由保安服务总公司负责,致该管理公司与胡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其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管理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但该管理公司没有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6条、47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管理公司额外支付胡某一个月工资1100元、两个月的经济补偿2200元,驳回胡某主张的赔偿金4400元。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