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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企业培训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返还培训费用和赔偿违约金

发布时间: 2014-01-03 17:18:21   浏览量:

案情简介:2012年3月王某到某医院从事麻醉师工作并签订了5年的《聘用合同》。3月30日又签订了《医院员工培训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培训学习结束后,继续服务拾年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全部培训费用和当年的基本工资双倍违约金。4月医院安排王某到重庆某医院进行为期半年的麻醉专业培训。2013年1月,王某在电话中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医院要求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置之不理。于是医院提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65769.6元。
处理结果:《医院员工培训协议书》中关于在服务期内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全部培训学习费用和当年支付的基本工资双倍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应为无效条款,但该协议中的其他合法条款应为有效。医院在王某培训期间支付了8228元的培训费用和工资10999元。王某培训结束后在医院只履行了3个月的服务期违反了《医院员工培训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医院支付的违约金是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王某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18746.33元。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