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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 2015-07-09 09:42:11   浏览量: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

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介绍】

申请人陈××称,其于2011711到被申请人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同月19日,双方签订了自即日起至2012719止期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双方续签了自即日起至2013718止的《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原工作,双方未再订立《劳动合同》。2014512,申请人辞职,其辞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4521,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7192014512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065元。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情如申请人所述。仲裁委在法定时效内作出了由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138192014512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5112.32元的仲裁裁决。

【案例评析】

是否支持本案仲裁请求,业界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未续签《劳动合同》,可以推定双方系继续履行原合同,目前本市法院系统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亦不支持该诉讼请求。为裁审衔接,对申请人该请求在仲裁裁决时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就不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如继续用工,则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时效,在新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既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责任主体。因此,只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就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不能因其在某个阶段曾与劳动者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故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本委在审理时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为:1、(法释〔200114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01年作出的司法解释。而《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内容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情形的法律责任也未触及,仅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故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2、《劳动合同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于200811日起实施的法律。无论从法律的层级上、效力上、时间上,后者都优于前者。该法是目前对未签订或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的唯一法律依据,结合《劳动合同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依法作出以上裁决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本案申请人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段应自被申请人继续用工之日的次月同日(即2013819)起至2014512其离职时止(共267天),按其月工资4000元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511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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