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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 2015-07-09 09:42:40   浏览量:

 

企业不依法用工  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31018,达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进行劳动用工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不备案、工作超时等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公司于20081120091231与职工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就再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未组织职工参加,劳动用工备案也未办理,从发放工资表中还发现工作时间为30天或31天,也未支付加班费。上述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员分别对单位职工和主要负责人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不备案、工作超时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表示无异议,愿意立即按规定整改,接受处罚。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要点提示】

    本案是查处某消防工程公司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不备案和工作超时的案件。案件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人员流动性大为由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以公司的利润不大为由不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经劳动监察机构深入调查取证,该公司不得不承认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接受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多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我们深切体会到,人社部门对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不仅要指出企业什么是错的,更要向企业指明正确地做法。本案之所以能够快速正确地办结,关键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做法: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重视案件调查取证。劳动监察员深入企业检查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先从该企业的行业特点、性质、经营规模、经营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解。同时,主动向职工了解情况,认真查看企业提供的用工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把握证据,对职工和企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踏实做好宣传、教育、指导工作,促进企业规范用工。目前部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一定的误区,一个是认为职工工作一、两个月就离开公司,也不跟公司打招呼,流动性极大,可以通过在试用期内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避免麻烦的用工手续。因此,劳动监察员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纠正这种错误的认识。在本案中,正是劳动监察员通过耐心地向用人单位宣传讲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指出了单位的错误所在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最终使单位认识到严重错误的性质和后果,表示在今后的用工上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用工,同时也及时完善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进行了登记和缴费、劳动用工进行了备案,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从而下决心认真整改。

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并自录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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