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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司机受伤工伤认定案

发布时间: 2015-12-24 15:37:59   浏览量:

 

挂靠车辆司机受伤工伤认定案
 
要旨:挂靠车辆司机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确定用工主体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2年4月xx日,xx公司某经理电话安排王某、李某当天下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将挖掘机装载运往某县某乡。当天22时许,王某驾驶川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某市行经某县xx线xx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主驾驶员王某死亡,副驾驶员李某受伤。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王某“系该车的驾驶人,因车辆在房屋内,施救难度大,故无法对事故车辆进行车辆技术鉴定,致使该事故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该“证明”也没有对王某的责任进行划分。同年8月x日李某向被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社部门向其作出了《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2013年1月李某(以下简称:第三人向人社部门提交了补证材料,2013年3月xx日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此xx公司以第三人系挂靠其公司的某某自行聘请的司机,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第三人无劳动关系为由,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市人社局意见;尔后xx公司又以同一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维持了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xx公司不服判决又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挂靠车辆司机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确定用工主体问题
用人单位(申请人)认为:发生事故车辆川xx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案外人何自行购买,与申请人的关系为挂靠关系,第三人系何某自行聘请的副驾驶员,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人与申请人无劳动关系”故违反了工伤认定应以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原则
第三人(伤者)认为:“何某将自购车辆川xx号挂靠在xx公司(申请人),并聘请王某为主驾驶员、第三人为副驾驶员。2012年4月xx日,王和第三人当天下午出车运载挖掘机到某县某乡的工作是公司某经理电话安排的。因此,出车期间遭遇车祸应当属于工伤。
    被申请人(人社局)认为:“川xx号车辆系何某自购,挂靠在申请人公司经营,期限3年,每年向申请人交纳管理费,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人受申请人公司某经理电话指派出车到某县某乡送货,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以上证据证明,第三人与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三、处理结果及理由说明
    2013年3月xx日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省人社厅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三人《工伤认定决定》。2013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与申请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维持人社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2013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某以申请人公司名义经营xx号货车,并聘请第三人为副驾驶员,第三人与申请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二审判决再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四、编者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被挂靠车辆的公司不愿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应如何确定认定主体?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第十三条第五款“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挂靠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的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虽然发生事故车辆川xx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案外人何自行购买,与申请人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但不影响第三人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车主何某向申请人缴纳挂靠费或管理费用后,对外以申请人公司名义经营川xx号货车,由此可见申请人公司为该车的法定车主,车主何某只是川xx号货车的出资人,法定车主对该车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何某以申请人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车辆的行为应受申请人公司管理约束,其车辆从事的经营行为也应视为申请人公司的行为。因此,申请人事实上是车主何某聘请的副驾驶员第三人的用工主体适格单位。
本案另外一个问题,申请人为什么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来拖延时间。申请人公司没有组织挂靠车辆聘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需要承担工伤事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从利益角度考虑,这也是申请人一再通过法律途径走程序,拖延对当事人赔偿时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