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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09 14:38:57   浏览量: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7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已经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达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市级统筹的目标: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强化征缴,严格预算,确保发放。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统筹范围为川办发〔200947号文件要求的行政辖区的所有的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

统筹对象是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达市府函〔2008161号)执行,即:一类行业为1%,二类行业为2%,三类行业为5%,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为0.5%。今后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市政府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四、统一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职工待遇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统一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

五、统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调度使用

(一)市级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统一核算调度使用(含扩权强县试点县)。

(二)当期征缴基金的管理

1.由市社保局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市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2.市本级、县(市、区)社保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保局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月末全部转入市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转至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市、区)社保局同时向市社保局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三)当期基金支出的管理

1.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市本级、各县(市、区)社保局每月应支付的基金由各级社保局编制月支出计划,经市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按时拨付到市本级、县(市、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市、区)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发放,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

各县(市、区)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财政按缺口部分的40%安排资金支付,其余部分从县(市、区)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解决。

(五)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县(市、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支付。

六、统一信息管理

建立全市业务管理网络,全市参保登记、基础信息、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化、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等有关数据实行集中管理,数据库建在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不再保留数据库。

七、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承担政策制定和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责任。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年度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实行政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

(二)市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拨给,各级财政根据工作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障工作经费。

(三)市本级、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强化征缴,规范支出,要强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作用,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扩权强县试点县负责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