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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20 15:15:54   浏览量: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达市人社发〔2017〕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58号)要求,为保持平稳过渡,在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之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持“运行模式、政策规定、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四个不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现就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缴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均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245元/年,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80元/年;成年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195元/年;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个人缴费65元/年;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50元/年。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150元/年,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由财政按150元/年的标准全额代缴参合。
二、办理时间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城镇居民、非在校少年儿童和参加新农合的人员,缴费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已缴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及儿童,以及因故休学、退学或毕业的,2017年超过学生保险年度期间的保险费,按每人20元标准缴纳,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连续参保(合)缴费的,连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超过参保(合)缴费办理期未参保(合)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合),中断前各年度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经办管理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新农合的参合缴费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原有模式组织。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合),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自愿在经常居住地参保(合)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合)的证明。
四、工作要求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按照职能职责督促指导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新农合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具体操作中出现的新困难、新问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收集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全面完成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任务。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计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