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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9 11:16:31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高新区人社局、高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兜底保障作用的重大安排部署,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2019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实施时间

20203月至12月(申领时限截止20201231)。 

(二)申领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0203-12月仍处于失业状态的我市单位参保失业人员;

2.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20203-12月仍处于失业状态的我市单位参保失业人员;

3.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20203-12月仍处于失业状态的我市单位参保失业人员。

(三)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最长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申领流程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就业部门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就业部门经办机构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的方式,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五)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六)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七)其他

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以熊明霜局长为组长,杨明军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督促指导全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也应比照市上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迅速安排部署,切实推动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努力扩大受益面,为群众详细讲解失业补助金的政策内容和经办流程,使失业人员更方便快捷的享受政策。

(三)加强防控风险。各地要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服务统一入口,做好本地网上申领服务保障,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同时要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做好失业补助金测算和运行分析工作,要未雨绸缪,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保生活待遇支出的资金需求。各地要严格审核申领人员信息,落实初审、复审、审核人员签字制度,做到责任可追溯、可倒查。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确保基金使用安全有效。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告。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7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