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职工婚假规定执行力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30 10:19:13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职工婚假规定,加大执行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职工婚假权益
保障职工婚假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对提升职工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婚假权益的重要性,将落实婚假规定作为保障职工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婚育政策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抓到位。
二、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婚假制度落实到位
(一)落实婚假标准。严格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25〕14号),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享有规定的婚假天数。
(二)保障带薪休假。职工在依法享受的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拖欠职工婚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规范休假流程。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婚假申请与审批制度。职工提出婚假申请、提供必要的结婚证明等材料后,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批准。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方式,方便职工安排婚假。
三、加强监督宣传,畅通职工婚假维权渠道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落实婚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婚假制度、不支付婚假期间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渠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涉及婚假权益的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加强职工婚假规定宣传解读,倡导用人单位树立人本理念,形成尊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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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婚假、生育假、护理假时间敲定。
该决定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婚假方面,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20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日。
延长生育假方面,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30日。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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